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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为合作经济和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就实施该战略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作出了全面部署。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就实施该战略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作出了全面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旨在通过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五个振兴”,最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

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整体上已经奠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基础,但也要注意到一些现实制约因素。生产关系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而生产关系各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生产环节。目前,我国仍然以小农户为农业生产主体,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2016年全国共有农业经营户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户,仅占1.92%。农业农村现代化不可能建立在分散的小农户生产的基础上,小农户必须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才能推动乡村产业振兴,而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

那么,如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呢?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表明,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的基本途径是多元的,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能够形成规模更大、专业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更高、服务体系更健全、与市场结合程度更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疑是适用且有效的重要途径。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达179万个。另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0.2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在实践上证明了其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

农民合作对乡村振兴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推动产业振兴方面。合作社具有多维度功能,对合作社社员的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功能,能够培养本土人才,吸引外来人才,集聚各方人才,实现人才振兴,奠定乡村振兴的基石;合作社的益贫属性、社员经济参与和民主控制功能,能够推动解决农民增收致富的经济问题,进而提升社员素质,形成互助、民主、平等、责任等现代文明意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必然带来文化振兴;农民合作社的成立运行根植于所在的农村社区,社员也往往具有先天的亲缘、地缘关系,同时合作社的自治和独立、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等价值原则,使得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承担着相当的社会责任,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对乡村绿色发展、追求生态宜居、实现生态振兴以及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实现组织振兴能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司法服务保障促进农民合作发展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未来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既要依靠合作社通过不断引入新技术,发展新业态,扩大规模经济,推进社际联合等方式自我成长,更需要在宏观上继续构建完善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体系,并在“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通过法治建设予以保障,使之得到切实有效施行。

与农民合作社相关的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多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部门配套规章制度,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初步构建完成。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判,为“三农”法治提供了有力服务和保障,也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了日益完善的司法环境。

为继续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开放,顶层设计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制定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积极回应了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需求。

《意见》规定了法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45条具体意见,第三部分“助推农村改革发展,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有12条,与乡村振兴中的产业振兴密切相关。其中第11条提出,依法保护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由于农民合作社总体上规模偏小,运行管理仍然不够规范,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其经济地位事实上劣于其他非农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其利益易于被侵害且仅凭自身难以有效应对,《意见》强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加大对合作社的保护力度,无疑将推动合作社规模化发展,提升其发展质量,加速合作社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另一方面,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农村,能够补齐乡村发展面临的资金“短板”,《意见》同时强调保护乡村投资者利益,有利于理顺各方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健全乡村产业振兴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文章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网址: http://www.hzjjykj.cn/qikandaodu/2020/1008/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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